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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结算清单主诊选择的实用指南(一)

作者:OpenDRG团队 哈尔滨宁老师

医保结算清单是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间的统一结算凭证,在DRG/DIP付费方式下,医保结算清单成为了医保局数据采集和分组的唯一标准信息来源。清单的质量直接影响了分组结果和医疗机构的医保收入,其重要性也就毋庸多言。

主要诊断重要性

医保结算清单中的诊断数据和手术数据是全部清单数据的核心,其直接决定了分组结果,最终影响了医保基金支付。而在诊断数据和手术数据中,主要诊断是更加重要的,原因有以下几点:

  1. 在DRG分组过程中,主要诊断直接参与了三步分组过程中的前两步,并且都是起到关键作用;
  2. 在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中,主要诊断的选择原则是23条(详见附录《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主要诊断选择要求》)),是各项数据中选择原则最多的一项数据。 相比于其他诊断和手术操作的选择原则,内容要更多更细更复杂,这也凸显了它的重要性。

主要诊断选择要求

结合工作实际,本文将23条医保结算清单主诊选择原则进行了整理归类,分成四大类,分别是清单主要诊断定义;一般性原则;特殊性原则;核心原则。下面分别详细介绍一下,方便大家正确使用。

  1. 主要诊断的定义

主要作用是用来确定某一诊断是否具备作为主要诊断的资格,相当于主要诊断的一个初筛标准,但是初筛通过了并不一定能够最终成为主要诊断,如果同时有多个诊断都通过初筛,具备了成为主要诊断的资格,那么就需要使用其他原则做进一步的分析评估,最终确定哪个诊断成为主要诊断。

  1. 一般性原则()

覆盖范围最广,但是特异性不强,一般都是作为最后使用的原则。另外,原则14也提到,如果确定有2个或2个以上诊断同样符合主要诊断标准,在编码指南无法提供参考的情况下,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原则2正确选择主要诊断,这也明确了原则2应当是最后使用的原则。

  1. 特殊性(第3条到第23条)

覆盖范围窄,仅涉及某一具体情况,比如有手术操作的情况,涉及损伤、中毒的情况,产科的病例,肿瘤的病例等等,这些特殊性原则的特异性很强,一般情况下都能够直接确定主要诊断,所以都是作为优先使用的原则。

小结

除了《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主要诊断选择要求》这23条原则之外,其实还有一条核心原则“临床过程相似,住院费用相近”,这条核心原则既是DRG/DIP分组的核心,同时也是23条主诊选择原则的核心,这条原则一般都是在极特殊情况下最终使用的原则。

附录: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主要诊断选择要求

  1. 主要诊断定义:经医疗机构诊治确定的导致患者本次住院就医主要原因的疾病(或健康状况)。

  2. 主要诊断一般应该是:

    (1)消耗医疗资源最多。

    (2)对患者健康危害最大。

    (3)影响住院时间最长。

  3. 除下列规则中特殊约定的要求外,原则上“入院病情”为“4”的诊断不应作为主要诊断。

  4. 一般情况下,有手术治疗的患者的主要诊断要与主要手术治疗的疾病相一致。

  5. 急诊手术术后出现的并发症,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原则2正确选择主要诊断。

  6. 择期手术后出现的并发症,应作为其他诊断填写,而不应作为主要诊断。

  7. 择期手术前出现的并发症,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原则2正确选择主要诊断。

  8. 当住院是为了治疗手术和其它治疗的并发症时,该并发症作为主要诊断。当该并发症被编在T80-T88系列时,由于编码在描述并发症方面缺少必要的特性,需要另编码对该并发症进行说明。

  9. 当诊断不清时,主要诊断可以是疾病、损伤、中毒、体征、症状、异常发现,或者其它影响健康状态的因素。

  10. 当症状、体征和不确定情况有相关的明确诊断时,该诊断应作为主要诊断。而ICD-10第十八章中的症状、体征和不确定情况则不能作为主要诊断。

  11. 当有明确的临床症状和相关的疑似诊断时,优先选择明确的临床症状做主要诊断。疑似的诊断作为其他诊断。

  12. 如果以某个疑似的诊断住院,出院时诊断仍为“疑似”的不确定诊断,选择该疑似诊断作为主要诊断,编码时应按照确定的诊断进行编码。

  13. 极少情况下,会有2个或2个以上疑似诊断的情况,如:“…不除外、或…”(或类似名称),如果诊断都可能存在,且无法确定哪个是更主要的情况下,选其中任一疑似诊断作为主要诊断,将其它疑似诊断作为其他诊断。

  14. 如果确定有2个或2个以上诊断同样符合主要诊断标准,在编码指南无法提供参考的情况下,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原则2正确选择主要诊断。

  15.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原诊疗计划未执行时:

    (1)未做其它诊疗情况下出院的,仍选择拟诊疗的疾病为主要诊断,并将影响患者原计划未执行的原因写入其他诊断。

    (2)当针对某种导致原诊疗计划未执行的疾病(或情况)做了相应的诊疗时,选择该疾病(或情况)作为主要诊断,拟诊疗的疾病为作为其他诊断。

  16. 从急诊留观室留观后入院的,当患者因为某个疾病(或情况)被急诊留观,且随后因为同一疾病(或情况)在同一家医院住院,选择导致急诊留观的疾病(或情况)为主要诊断。

  17. 当患者在门诊手术室接受手术,并且继而入住同一家医院变为住院病人时,要遵从下列原则选择主要诊断:

    (1)如果因并发症入院,选择该并发症为主要诊断。

    (2)如果住院的原因是与门诊手术无关的另外原因,选择这个另外原因为主要诊断。

  18. 多部位烧伤,以烧伤程度最严重部位的诊断为主要诊断。同等烧伤程度的情况下,选择烧伤面积最大部位的诊断为主要诊断。

  19. 多部位损伤,选择明确的最严重损伤和/或主要治疗的疾病诊断为主要诊断。

  20. 中毒的患者,选择中毒诊断为主要诊断,临床表现为其他诊断。如果有药物滥用或药物依赖的诊断,应写入其他诊断。

  21. 产科的主要诊断是指产科的主要并发症或合并疾病。没有任何并发症或合并疾病分娩的情况下,选择O80或O84为主要诊断。

  22. 当患者住院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康复,选择患者需要康复治疗的问题作为主要诊断;如果患者入院进行康复治疗的原发疾病已经不存在了,选择相应的后续治疗作为主要诊断。

  23. 肿瘤:

(1)当住院治疗是针对恶性肿瘤时,恶性肿瘤才有可能成为主要诊断。

(2)当对恶性肿瘤进行外科手术切除(包括原发部位或继发部位),即使做了术前和/或术后放疗或化疗时,选择恶性肿瘤为主要诊断。

(3)即使患者做了放疗或化疗,但是住院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肿瘤诊断(如恶性程度、肿瘤范围),或是为了确诊肿瘤进行某些操作(如:穿刺活检等),主要诊断仍选择原发(或继发)部位的恶性肿瘤。

(4)如果患者本次专门为恶性肿瘤进行化疗、放疗、免疫治疗而住院时,选择恶性肿瘤化疗(编码Z51.1)、放疗(编码Z51.0)或免疫治疗(编码Z51.8)为主要诊断,恶性肿瘤作为其他诊断。如果患者在一次住院中接受了不止一项的上述治疗,则可以使用超过一个的编码,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原则2正确选择主要诊断。

(5)当治疗是针对继发部位的恶性肿瘤时,以继发部位的恶性肿瘤为主要诊断。如果原发肿瘤依然存在,原发肿瘤作为其他诊断。如果原发恶性肿瘤在先前已被切除或根除,恶性肿瘤个人史作为其他诊断,用来指明恶性肿瘤的原发部位。

(6)当只是针对恶性肿瘤和/或为治疗恶性肿瘤所造成的并发症进行治疗时,选择该并发症作为主要诊断,恶性肿瘤作为其他诊断首选。如果同时有多个恶性肿瘤,按照肿瘤恶性程度的高低顺序书写。

A恶性肿瘤引起的贫血,如果患者为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贫血而入院,且仅对贫血进行了治疗,应选肿瘤疾病引起的贫血作为主要诊断(D63.0*肿瘤引起的贫血),恶性肿瘤作为其他诊断。 B化疗、放疗和免疫治疗引起的贫血,当患者为了治疗因化疗、放疗和免疫治疗引起的贫血而住院时,且仅对贫血进行了治疗,选择贫血作为主要诊断,相关的肿瘤诊断作为其他诊断。 C当患者为了接受化疗、放疗和免疫治疗而入院,治疗中产生了并发症,如:难以控制的恶心、呕吐或脱水,仍选择化疗、放疗和免疫治疗为主要诊断,并发症作为其他诊断。 D当患者因为恶性肿瘤引起的并发症住院治疗时(如脱水),且仅对该并发症(如脱水)进行了治疗(静脉补液),选择该并发症(如脱水)作为主要诊断,相关的肿瘤诊断作为其他诊断。

(7)未特指部位的广泛转移恶性肿瘤 未特指部位的广泛转移恶性肿瘤使用编码C80,该诊断只有在患者有了转移病灶且不知道原发和继发部位时使用。当有已知继发部位肿瘤的诊断时,应分别逐一诊断。

(8)妊娠期间的恶性肿瘤 当妊娠者患有恶性肿瘤,选择妊娠、分娩及产褥期并发恶性肿瘤(099.8)作为主要诊断,ICD-10第二章中的适当编码作为其他诊断,用来明确肿瘤的类型。

(9)肿瘤患者住院死亡时,应根据上述要求,视本次住院的具体情况正确选择主要诊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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